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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比照机动车处理 但不能按交强险赔偿
来源:徐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9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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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比照机动车处理 但不能按交强险赔偿

  ■连线法官

 

  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阮女士的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:该车最高时速为26.1km/h,整车质量为83.9kg,且无脚踏装置,不符合《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限制性规定,其主要技术参数已符合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等相关规定。

 

  但是否可以据此认定为机动车,绍兴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安洁表示,这类车辆超出了电动自车的标准,却没有纳入机动车登记的范畴,属于两头不靠二审作了定性调整,我们认为比照机动车处理更为妥当。

 

  那么,阮女士是否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呢?王安洁解释说:现在的实际情况是,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,此类车辆不能登记为机动车,所以要求对电动自行车投保交强险,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。

 

  绍兴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,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作了调整,并撤销了一审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说法。本案中,阮女士车速过快负主要责任,范某横过机动车道却没有下车推行,负次要责任。对此王安洁解释说:结合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,阮女士的车辆车速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,已经具有机动车的危险性,所以在主次责任的认定上,仍应负主要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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